无锡市新吴区春星小学学校章程 (2018修订稿)(1)

2019年3月31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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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春星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在省、市范围内的名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心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登记名称:无锡市新吴区春星小学;学校办学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旺庄东路8号。

第三条 学校以“实验性、示范性、高质量、有特色”为办学宗旨,以“科研兴校、文化立校、品牌强校”为治校方略,以“让每个孩子自信地学,让每个教师幸福地教,让每个家庭快乐地伴”为办学目标,以“让每一颗星星都闪光”为办学理念

学校确立的发展目标是: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现代教育技术为手段,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论指导下,在课程研究和课堂教学改革求得突破性发展,自主创新,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以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深化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稳步推进学校持续健康的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以书法教学作为校本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营造育人的氛围,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把学校建设成为“教育优质、特色鲜明、师资精良、管理高效、环境和美、设施先进”的现代化学校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学校以“正诚”为校训;以“文明勤奋活泼创新”为校风;以“奉献合作进取卓越”为教风;以“勤学善问慎思笃行”为学风 ,大力弘扬。

第五条 确定“  校徽简图    ”标记图案为校徽。

第六条 确定《梦想开始的地方》为校歌。

第七条 每年226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由新吴区教育文体局和旺庄街道办事处共同领导和管理。学校校长、副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校长有如下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重要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2、指挥权。校长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通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等基本环节,使之正常运转,不断前进。

3、人事权。校长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荐权利,有通过一定程序聘任的权利,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在市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4、财政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核,按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除重大基建项目和大宗设备添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5、招生权。按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招收部分非施教区借读儿童,审定入学资格,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坚持教育科研,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5、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6、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在经费许可情况下不断改善。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全局性工作等涉及方向、政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3、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和校务会议成员除校长外,其他人员有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党支部委员等。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家长委员会,开展社会服务,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缓聘或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教委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工资等四部分组成,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均享受国拨工资。

学校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师和职工。

医疗报销遵照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

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等部门机构,按规定职数选取配主任副主任。另设校长人事秘书(兼办公室主任)一人。

校长人事秘书(兼办公室主任)是校长人事、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教育督导代表政府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视察、督促和指导,进行调研和评估。

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德育主任负责学校德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家长学校,关心家庭教育,指导班主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活动。

大队辅导员协助校长做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有教育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活动能力。

教科室主任是校长领导教育科研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科研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及校办企业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本着为学校、学生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的德、智、体、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身心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一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着眼发展、讲究学法、合理负担,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新经验,教育学生做中国人、做现代人、做文明人。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法。

3、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文明礼仪、文明活动、文明卫生、文明守纪,树立健康向上、朝气蓬勃的学生形象。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集体建设和少先队工作。提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5、整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多维、立体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校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学习,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科研为先导,树立科研为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服务,为教师队伍素质水平提高服务的观念,发挥科研兴教的作用。

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科研素养。

通过课题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总结经验。

引进和推广成功教改经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小学教学管理常规》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计划的制定、备课、上课、作业、考核和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维护课程表的严肃性,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调课需经教导处批准,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定第九周星期四为全校教学开放日。

第三十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严格控制学生用书数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控制课外作业量和在校活动总量。

第三十一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控制考试次数,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三十二条 学生素质评定,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好“两操两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三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休学、转学、复学等要严格手续。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认真管理和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 、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更要注重发挥现代教学设施的作用效益,普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辅助管理。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自觉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捐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准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用好学生收费卡,定期经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建立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食堂人员服务意识,改善伙食,节约成本。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人文化的文明校园。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橱窗、板报、壁画要定期更换,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管和督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十六条 保证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对传染病、常见病有预防措施,控制近视发病率。

第四十七条 教工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勤恳工作。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十一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终有专题总结。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热爱学生,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努力建立“团结、进取、健康、向上”的人际氛围,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勤奋中收获充实,在奉献中体验快乐,在集体中获取智慧,在团结中凝聚力量,在创新中追求理想。务必保持昂扬的工作热情、养成勤奋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发扬讲大局、比奉献、求高效、争一流的良好风尚。

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尽可能地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按规定逐级向街道办事处与区教育文体局提出申请,酬金由财政承担,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五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收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无锡市新吴区春星小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接受平等的教育。

使用教学资料和设备。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勤学苦练,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文明守纪,规范行为,尊敬师长。

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可能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新吴区教育文体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新吴区教育文体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章程自新吴区教育文体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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