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理事会章程
学校理事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行开放办学,成立无锡市新吴区春星小学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在新吴区教育局、旺庄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组织,是热心为春星小学的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适应学校素质教育的需要,广泛动员和接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和管理;沟通、协调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优化办学条件;努力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发奋进取;有效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地方的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春星小学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 组织机构及活动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政府出资部门有关领导、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负责人、社区代表和社会上有影响的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协商产生。
第六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其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章程和理事会的决定办理日常事务,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议。主要议程是审议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决策,讨论学校发展规划,交流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提出进一步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 参与学校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
- 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视察有关工程的进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 对学校的办学形式、招生编班和人才培养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
- 由理事单位或理事个人的意愿,可以设立理事会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独立建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优秀学生,或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 理事简历、照片和重教事迹可记载于春星小学学校大事记或校史室,其重大兴教业绩还可由理事会报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关心下一代,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方便;为学校提供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信息。
2、运用本人威望影响和人脉基础,以各种可行的方式,进一步沟通社区公众和学校的关系,协调上级各职能部门与学校的关系。
3、贯彻《教育法》第53条有关精神,向社会募集学校理事会基金,发展新的理事成员。大力帮助学校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通过。